关于食品方面的问题,湘桂法律规定: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销售明知道食品中掺杂这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2、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产生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以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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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构成该罪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行为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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