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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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有: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界限:都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秩序,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且是聚众进行的不限于暴力和威胁;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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