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注意事项: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果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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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办法:首先,当事人出具放弃声明书(需经其他继承人确认)、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公证书并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出公申请,然后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件,公证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公证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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