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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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孩子两个月离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两个月的小孩一般会判给女方直接抚养,因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孩子的母亲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况的,可以判给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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