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或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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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必须具备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条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婚再生育是否算是独生子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则是属于独生子女的;如果生了两个孩子,但是有一个意外死亡的,可以算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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