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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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要支付一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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