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外,经认定后,可享受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持有《残疾证》和劳动部门鉴定劳动能力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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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是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例如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包括: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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