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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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方式: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受害者有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或者将会遭到重大的人身伤害,因此,有必要给予来自家庭之外的救助。 根据规定,当受害人受到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人身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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