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若取保人严重违反了上述这些规定,可能会被申请拘留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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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要有的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1、对于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的;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也没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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