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内容总要表现为一定的形式,不同时期的宪法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百年宪政发展中,我国宪法也呈现了不同的形式,形成了宪法结构的多样性特征。在清末立宪时期,宪法结构主要是指《钦定宪法大纲》所确定的两结构模式:作为主体的“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录的“臣民权利义务”。在这两结构的关系中,表征国家权力的“君上大权”是作为正文出现的,而表征基本权利的“臣民权利义务”是作为附录出现,“君上大权”置于“臣民权利义务”之前,这种结构本身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立宪预备期的中国对国家权力和基本权利关系的认识情况。在中华民国时期,伴随着对宪法功能的认识深化,宪法结构上也有了重要的变化,呈现出了多章节结构的特征,如《临时约法》为七章结构,《中国民国约法》为十章结构,1923年《宪法》为十三章结构,1946年宪法为十四章结构。宪法结构的增多表明了宪法调整领域的扩大和调整内容的细化。而到了新中国时期,54宪法所确立的四结构模式成为了宪法结构的模本,我们历次修宪总也没有突破54宪法的“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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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宪法的一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宪法规范表现形式其实就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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