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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放映窗口录制影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2-11-11 1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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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1 回复

专业分析:

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包括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其具体表现方式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需要有固定性和可感知性,即必须是以现在或者将来发展的方法固定于载体之上,能够直接或者借助于机械或者装置被感知。复制是发行的前提,复制权是影视作品投资人收回投资、获得利润的重要途径,复制他人影视作品应当征得许可。 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播放影片的过程中,在放映窗口录制影片,属于复制权中典型的翻拍翻录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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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侵犯放映权的行为体现形式包括: 1、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行为人擅自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行为; 2、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放映权的行为。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如果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按约定复制外国影片并出售,不算侵犯著作权。但复制者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并且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复制者未经外国影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电影作品的,则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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