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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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不能再进行补充分配。债权人要申报自己的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
债权人何时才能申请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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