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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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立案标准: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千克以上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三千克以上的烟火药、三十枚以上的雷管或三十米以上的导火索和导爆索、五千克以上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十五千克以上的烟火药、一百五十枚以上的雷管或一百五十米以上的导火索和导爆索,那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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