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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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具体的法定事由:一方因严重疾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具体的法定事由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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