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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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1.纺织染整工业,mg/ L50,5,15,0.5;2.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 L60,5,15,0.5;3.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mg/ L80,5,15,0.5;4.钢铁工业mg/ L80,5,15,0.5;5.电镀工业mg/ L80,5,15,0.5;6.食品制造工业mg/ L80,5,15,0.5。
第一步:违法处理。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第二步:到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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