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有什么手续,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首先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集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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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废车辆需要以下手续: 1、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被依法受理其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等材料办理报废登记。
办理车辆报废需要的手续是: 1、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2、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5、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6、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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