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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四的规定

2023-05-01 0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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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01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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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司法鉴定,和工伤认定是两回事,工伤认定,是根据你的发生事故的情节,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认定,和你伤残没任何关系,只要是因为工作受伤,都可以认定工伤,并不一定是伤残,你的司法鉴定,只能说达到某种伤残程度,不能认定是不是工伤,因此,你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第二条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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