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本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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