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由此,武装部队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或民兵组织[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在和平时期,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参加战斗、战役。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碍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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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构成武装叛乱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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