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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是不用担责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没有担保合同上签字,或者借款合同上没有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担保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更改主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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