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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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第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个人担保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地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未婚证明(公司或街道开具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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