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附具征求意见情况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年度分析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城乡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并将分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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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自2012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的城市空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环境的打造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实施不可避免的与规划存在一定的偏差。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保证依法行政、依规许可,亳州市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形成《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8年修改)》。
'城市规划'是规范城市发展建设,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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