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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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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