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那么,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具体操作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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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是: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3.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4.办理完后,交纳相应的税费。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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