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违反《生育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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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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