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分得家产。 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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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婆媳关系不和,女方不可以起诉离婚。不能以此为由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标准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因此婆媳关系紧张的情况不可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重婚或与别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分居两年;别的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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