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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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标准是: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1、按年龄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按精神状况分: (1)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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