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加班费和补休二选一。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日。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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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补休不可抵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可以进行安排补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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