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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三章

2022-07-20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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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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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通常盖公章或盖合同章,劳动合同盖公章和合同章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专用章,小公司没有合同专用章,用公司公章代替。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后,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属于内部章,需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这些印章应当有效。但该印章须经过公安部门备案,并按公开的形式经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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