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贷纠纷,分具体情况解答如下: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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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解决。通过诉讼解决的,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针对合同纠纷,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途径解决: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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