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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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需要根据职工的自身情况来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在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职工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跟缴费年限有关。缴费1到5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费5到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到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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