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失业证用》。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本人持身份证等以上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三、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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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失业人员可以携带其离职证明去指定的公共服务就业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登记证明后则可携带其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到户籍机关劳动保障处办理失业证或者是恢复失业状态;2、持有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登记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手续。同时一定要注意,如果当时人超过60天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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