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四)提单格式样本;(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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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等。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6、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8、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其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9、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10、安装使用GPS监控设备情况(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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