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的费用: 1、契税:如果买房人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的1%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买房人不是首次购房的按房屋成交额1.5%缴纳。(买方承担)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房屋成交额5.5%向税务机关缴纳。(卖方承担) 3、房屋所得税:按房屋增值部分20%缴纳即房屋现售价-房屋取得时买入价。(卖方承担) 印花税:按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十向税务部门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土地增值税:按房屋成交价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非住宅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9%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6、房屋产权登记费:按件收取,每件80.00元,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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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的交易流程如下: 1、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 2、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立契; 5、缴纳税费;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7、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履行完毕。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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