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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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赌博参与人员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只有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这三类人员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参赌的人员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进行罚款或拘留的。
聚众赌博的普通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无论赌资或获利多少,只要为了营利而以赌博为常习常业均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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