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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则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于上述失职或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具备前置条件: 1、若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 2、若公司的监事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 3、股东提出申请后,若董事会后者监事会30天内没有答复或者答复拒绝诉讼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前置程序的豁免。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不经前述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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