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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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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