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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 4、房地产权利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身份材料、申请文书、房产证明材料等。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公证材料如下: 1、死者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2、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继承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如依据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则还需要: 1、法定继承人证明。需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内容主要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情况。 2、如法定继承人大于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之一,需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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