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协议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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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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