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享有的权利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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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的:1、因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2、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虐待孩子或不尽抚养义务;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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