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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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的处理方式: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大过、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有权力决定,具体需要哪个机关批准、同意进行的,主要是看其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具体而言,如果是处于侦查阶段时,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就是公安机关,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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