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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由谁签字或盖章

2022-07-15 1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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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回复

专业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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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责任。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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