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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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人,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纠纷诉讼的原告是被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立子女。被告是原告的父亲或母亲,诉讼请求应当是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此类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抚养费不给可以起诉。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若子女亲自起诉有困难的,其父或母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起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若一方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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