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供,即被告人的供述,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一样,都是证据形式之一; 二、关于口供,《刑法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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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1、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已经被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测。2、刑事责任有待调查,即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3、属于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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