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与房产的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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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男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的证据: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久治不愈,其子女不适合再与女方共同生活; 2、男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女方有抚养能力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自己又愿意抚养孩子。 总之,只要男方可以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就有利于男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女方乙肝的,属于女方存在重大疾病且无法治愈的情况,是不利于孩子抚养孩子的。法院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决给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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