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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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数额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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