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针对什么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实行的伤残鉴定标准采用穷尽的列举方式规定了伤残等级,将伤情从轻到重一共分为三类(轻微伤、轻伤、重伤)十个等级。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的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性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等内容。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手掌或者足掌植皮面积达到30%;除大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