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6、1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您先与孩子父亲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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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疾病等突然情况,亦可要求另一方支付应付费用。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协议离婚抚养费变更的依据: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基础生活、教育、医疗已无法得到保障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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