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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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写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房东出租房屋的流程。如下:1、房东出租房屋首先应当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2、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携租赁合同到备案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登记;3、房东完成备案登记后,为承租房清房,以便于承租房入住;若双方有约定其他行为的,若装修房屋等,房东应当按照与承租方的约定进行;4、房东给承租房房屋钥匙,承租方顺利入住后,房东出租房屋的全部流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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