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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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如下:1、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2、表决修改章程的条款;3、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5、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告的,应当依法公告;6、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字。
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大会将就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表决;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公开募集的;登记事项未涉及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改涉及公告的,应当依法公告;涉及登记事项的,须经公司法人签字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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